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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履职丨重要的事情,我们当面说!

时间:2024-05-09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0

  

  “老鲍怎么没来,我是给他出了欠条,但他不知道这欠条是咋出的吗?这么多年了,他找我要了吗?只派律师来,律师知道细节吗?怎么,这么多年的哥们以后就总也不见面了呗”,法庭上庞某气呼呼地说道。

  这是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的庭审现场。债权人鲍某持欠条向一审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债务人庞某偿还欠款。一审时,鲍某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审结后,双方均不服,向法院提起了上诉。鲍某的代理律师在庭审时对欠条的出具过程、款项的交付过程、债权的主张情况等细节均表示不知情,债务人对此意见很大。

  为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法庭向鲍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督促鲍某本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第二次庭审,鲍某准时到庭参加了诉讼。庞某看见鲍某后没有了上次的火气,庭审前双方聊起了共同的朋友,庞某跟鲍某说当时是为了帮朋友借款,这些事实鲍某是知道的,鲍某在实际使用人找不到的情况下跟自己要钱,自己一分钱也没花着,还得背上这么多钱的债,感到很委屈。

  鲍某虽表示同情,但也表示自己并不富裕,当初借钱给实际使用人是因为出于对庞某的信任,否则不会出借案涉款项。

  法官从该案件的基本事实出发,向庞某解释出具欠据的法律后果,也向鲍某释明债权及时行使的必要性,并从双方多年的友情出发,希望双方能够互相体谅。经过法官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法律延伸

  当事人的陈述对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强调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诉讼代理人虽然可以代替当事人参加诉讼,但其了解案件的程度和深入性往往无法与当事人本人相比。

  当事人到庭,有利于通过庭审实质性地查明事实、消除疑点,促使当事人诚信参与诉讼,打破消极应诉的僵局,更容易查清事实,化解矛盾,保障司法公正和提升审判效率。‍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150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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