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中法院在执行一起涉未成年人抚养费案件中,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积极履职促进案结事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通过逐月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方式破解反复执行抚养费的难题,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21年7月,赵某与江某某在渝中法院诉讼离婚,经审理判决:婚生子江某甲由赵某直接抚养,江某某从2022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江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判决生效后,江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赵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江某某未支付的抚养费,渝中法院于2024年9月立案执行。
执行中,案件承办人第一时间对江某某的银行账户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经调查发现:赵某此前两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到期抚养费,两次执行完毕后,江某某均仍未按月支付抚养费。未成年人江某甲目前正在上学,每月需固定开支,而赵某工作较为繁忙,在抚养江某甲的同时还要照顾家中老人。反复申请执行缺乏时间精力。经查,江某某在重庆某企业工作,工作和收入较为稳定,具有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的能力。江某某之所以不积极主动履行抚养费,是因为江某某与赵某之间仍有嫌隙、缺乏有效沟通,还在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上存在不同意见。
基于调查情况,案件承办人组织双方开展执行和解。执行和谈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向双方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并依托生效裁判,向江某某开展释法明理。鉴于江某某工资收入较为稳定,具备按月支付未成年人抚养费的能力,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避免反复执行,案件承办人在劝导江某某支付欠付抚养费基础上,根据未届满履行期的抚养费金额,向江某某所在单位依法送达逐月提取工资收入的法律文书,双方据此达成执行和解。同时,执行法院向双方释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之规定,双方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外,法院还组织双方一并就探望未成年人的具体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
和解笔录签订当日,江某某支付欠付的全部抚养费。次日,其所在单位签收了逐月提取工资收入的法律文书,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提取工作。至此,这起抚养费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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