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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侮辱、殴打诉讼参加人,罚!

时间:2024-12-18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0

  

  

  

  

  近日,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作出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对法庭上侮辱、殴打诉讼参加人,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依法提请法院司法制裁,对当事人作出各自处罚3000元的决定。

  

  11月26日,在某案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过程中,李某某辱骂康某某,后康某某情绪激动用手指了李某某并推打其肩膀。李某兰、李某某二人绕过被告席对康某某抓挠,康某某抓住李某兰、李某某衣领将二人推至被告席,随后刁某某进来劝架也遭到了李某兰和李某某撕打。

  

  事件发生后,司法警察大队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启动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程序,依法勘查现场、调取录音录像、视频监控、收集证人证言、制作询问笔录,最终确定李某兰、李某某、康某某的违法事实,决定以“司惩”案件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3人在法庭内侮辱、殴打诉讼参加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诉讼秩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兰、李某某、康某某分别罚款3000元。3人均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认错悔过,提交了悔过书,并当场缴纳了罚款,均表示不申请复议。

  

  司法警察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正式实施,2021年2月10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实施,赋予了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办理司惩案件的执法权限,让司法警察能够在处理干扰诉讼行为时做到执法有据。

  

  该负责人提醒,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司法权威不容侵犯。诉讼当事人任何时候都应当理性表达诉求,严格遵守诉讼秩序,切勿触犯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原文链接:https://sxgy.shanxi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878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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