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24)苏0826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罪犯吴平因患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委托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吴平进行组织诊断,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诊断意见书,意见为,罪犯吴平患“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方法官,联系电话0517-83589670。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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