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24)苏0826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志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罪犯朱志洋以尿毒症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委托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组织诊断,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诊断意见书,意见为,罪犯朱志洋患“1型糖尿病肾病v型,慢性肾脏病5期”,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方法官,联系电话0517-83589670。
下一篇:没有了
![]() |
关于决定对罪犯朱志洋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
本院(2024)苏0826刑初349... |
![]() |
关于拟授予“全省审判业务专家”称号人选的公示 |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高层次审判人才队... |
![]() |
鞍山中院:工作报告全票通过 |
1月7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
![]() |
关于决定对罪犯朱志洋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
本院(2024)苏0826刑初349... |
![]() |
关于拟授予“全省审判业务专家”称号人选的公示 |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高层次审判人才队... |
![]() |
鞍山中院:工作报告全票通过 |
1月7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