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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也有“保质期” 主张权利要趁早

时间:2024-12-25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0

  

   湖南法院网讯 借款也有“保质期”?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在诉讼时效内怠于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起诉后又无法举证证明借款人同意继续履行,借款人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出借人的主张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1年12月7日,周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15万元并承诺5个月内归还。2024年1月,张某起诉周某要求还款。周某辩称,在2012年2月6日前已还清了15万元的借款,且事情已经过去13年,张某的诉请已远超过诉讼时效。

   湘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事实发生于2011年12月7日,且明确约定了5个月内即2012年5月7日前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案涉债权,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督促,也是对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一种惩罚。因此,为了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权利人应当在合法权益受损时,注意权利的“保质期”,积极向对方主张权利,并注意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如向对方发送短信、催告函件或提起诉讼、仲裁等等。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仍未主张权利,权利人则将承担权利不受保护的风险。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3642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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