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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转单”挣“差价” 法律不答应

时间:2025-02-25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1

  中介服务机构是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本案中,被告以信息不真实、不透明的方式赚取差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房屋中介服务行业敲响了警钟,对于约束中介服务机构合法正当经营具有规范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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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人:鉴铭宇、高司语

  职务: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审判管理办公室法官助理

  近日,我们办理了一起因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引发的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某房产中介公司退还原告购房者李先生定金21500元。这一判决不仅为购房者讨回了公道,也为广大消费者敲响了警钟:房屋交易中的中介机构“套路”屡见不鲜,购房者须提高警惕,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去年5月,市民李先生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并在该公司的引导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某处房产,房屋成交价格为150000元,其中定金21500元。后李先生向该公司支付中介费用1800元并交纳定金21500元。然而,签约后不久,某房产中介公司却以“流程优化”为由,将李先生带至另一家中介公司完成后续交易。李先生虽心生疑虑,但为了顺利购房,还是配合完成了交易。而李先生向某房产中介公司交纳的21500元定金未抵扣房款,也未返还。李先生多次与该公司协商退还定金无果,最终将某房产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不动产交易应由产权人直接办理或委托授权他人办理。本案中,被告并非案涉房产实际产权人,也没有相关委托代理手续,其代为交易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与原告关于购房定金的约定并无法律效力,应予返还。最终,法院判决某房产中介公司返还李先生定金21500元。

  本案中,李先生的经历颇具代表性:中介机构在收取费用后将服务“转手”,从中赚差价,作为中介为另一家中介“拉活”,不仅让消费者感到被“套路”,还试图以模糊的合同条款逃避责任。

  事实上,本案并非个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活跃,房屋中介服务纠纷频发。一些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转单”“飞单”等手段规避责任,甚至以“定金”“意向金”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许多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往往在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维权之路艰难。

  针对此类问题,我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签订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关于费用、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等部分,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保留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文本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提供有力支持;遇到问题及时维权,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完善行业规范,推动房屋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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